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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处理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公司2010年按25%预缴的所得税,但是2011年年初我们申请了小型微利企业,所以我们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交了5%的所得税,税额为2641.16元,2011年第三...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公司2010年按25%预缴的所得税,但是2011年年初我们申请了小型微利企业,所以我们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交了5%的所得税,税额为2641.16元,2011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我想抵减一部分税款,2011年第三季度应交4768.15元所得税,递减后我实际交2126.99元,我怎么做账务处理?多缴的那部分税款当时没有做账务处理
【解答】
既然贵公司2011年年初取得税务局对2010年所得税按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则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将多交的5%部分即2641.16元调整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641.16
贷:以前年度损益—所得税2641.16
借:以前年度损益-所得税2641.1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641.16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形成借方余额,可以用后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方余额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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