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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款项超过三年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超过应付款项,所得额应纳税
发布时间:2019-10-09 17:20:18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91财税解答:


【问题】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

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对企业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即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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