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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财税解答: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国债成本确定以及国债成本计算方法四方面明确了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处理,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国债收...
91财税解答: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
91财税解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91财税解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债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财税[20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
91财税解答: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利息收入? 【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三、关于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