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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可以扣除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公司购入一部3万元的二手汽车(使用已超过8年),评估公司给予的评估价为5万元,我公司是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依据还是应以评估价作为入账依据?还能不能提取折旧?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