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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来源:其他应收款
发布时间:2019-09-30 11:15:04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根据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风险准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概念,信用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

91财税解答: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对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计提风险准备

根据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风险准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先来看看相关的概念,信用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并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和风险的产业化融资服务机构,它包括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投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自然人等民间资本投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尽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起到积极作用,但担保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却很大。此次出台的财税〔2009〕62号文件,是继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后的又一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其抗风险能力,同时也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担保赔偿准备可税前扣除

财税〔2009〕62号文件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担保机构是否就可以一直无限制地计提下去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第(六)项规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08年度担保赔偿准备金期初余额880万元,2008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为5000万元,则2008年末可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税前扣除限额为50万元(5000×1%=50),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930万元,由于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30万元可转增注册资本,担保赔偿准备金期末余额则调整为900万元。

未到期责任准备可税前扣除

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是借鉴了《保险法》的相关概念,指公司一年以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从本期保险责任尚未到期,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中提取出来形成的准备金。例如按照我国保险精算规定: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财税〔2009〕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项规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前颁布的《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有着根本的区别,财税〔2007〕2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初余额为60万元,2008年度担保费收入200万元,则未到期责任准备税前扣除限额为100万元(200×50%=100),“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余额100万元,同时要将上年度计提留存的60万元转为本年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偿损失可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我们可以用这样一个公式表示:代偿损失=代偿总额-追偿总额,代偿总额指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金额;追偿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已经追回的金额;代偿损失,反映代偿总额经担保机构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账核销的损失金额。财税〔2009〕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如,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金2008年末余额为500万元,税后利润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100万元,2009年1月份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本息总金额为800万元,2月份担保机构从被担保企业追回50万元,那么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为750万元,在计算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先冲减担保赔偿准备500万元,再冲减一般风险准备金100万元,代偿损失余额150万元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了,如果发生担保代偿损失今后收回的事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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