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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何申报坏账损失

来源:申报,损失,坏账,收回,应收账款
发布时间:2019-10-08 17:34:43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91财税解答:


【问题】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申报坏账损失,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准备什么资料?

【解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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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报 损失 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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