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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纠纷产生的费用年度清税时是否做纳税调增

来源:年度费用纠纷,纳税清税,纳税调增
发布时间:2019-10-09 17:20:20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2009年因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对方材料款、模板费用等100万元,我公司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年度清税时是否要做纳税调增,理论依据是什么?   【解...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2009年因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对方材料款、模板费用等100万元,我公司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年度清税时是否要做纳税调增,理论依据是什么?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合同纠纷赔付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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