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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买方获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写并上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写“信息表”时,购买方不得填写相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并应暂时将“信息表”中所列增值税金额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出。获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该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