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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水企业股东个人长期借款,隐藏的涉税风险清楚吗?
摘要: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位个人出资方,这些个人作为企业股东部分还担任着企业高层。2014年起股东王某向该公司借款多笔用于个人消费且一直未归还该公司将这几笔借款长期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税务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对未归还的借款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责令补缴个人所得税50万余元并被处以罚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众多小型民营企业中出资人同时也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往往通过自认为合理的权力随意向企业借款现象在这些企业中很普遍但企业不能忽视其中隐藏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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