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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连“不征税”发票都不懂,要你何用!

来源:发票
发布时间:2019-09-30 11:15:04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1财税解答:



【问题】

关于非金融单位向非金融单位借款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业的贷款利息时,可以税前扣除。想请问的是,借出款项的单位应该开什么票据给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才能入账做利息支出呢?如果是当年借款,第二年付息,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应按利息收入总额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收息方应向付息方开具发票,如无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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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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