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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五部门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摘要:
1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五部门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据税务总局网站消息,1月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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