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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镇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会成为利润操纵的利器吗

来源: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利润操纵
发布时间:2019-09-30 14:36:13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91财税解答: 今天和同事讨论财会[2016]22号文,引爆了一个问题的争论:暂估费用的时候,是暂估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我的观点是暂估金额是不含税金额。理由如下在22号文中,在“...

91财税解答:

今天和同事讨论财会[2016]22号文,引爆了一个问题的争论:暂估费用的时候,是暂估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我的观点是暂估金额是不含税金额。理由如下

在22号文中,在“二账务处理”中有如下表述: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

从这几段的逻辑看,22号文规范采购业务中允许抵扣进项税下已经取得发票已经认证,已取得发票未认证的处理,即相关资产、费用中只计入不含税金额;另一类是采购业务中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先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费用,再把不允许抵扣的税金做进项税额转出计入相关资产、费用。

第三类就是货物验收入库未取得扣税凭证也未付款的情形,在这段中有如下表述: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针对红色部分的问题,同事觉得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指的是不暂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而把这部分金额计入存货成本。存货的暂估应该全额暂估,不考虑进项税的分离,即全额按照含税金额暂估,次月冲回。除此之外的文字和“1、……2、……”的处理并无区别。

个人觉得这样的解读是不合适。首先这段红字应该理解为,计入存货的金额应该依据合同金额,不需要考虑进项税额,即:存货暂估不含进项税,对应的应付账款也不包含进项税。而且这样的理解和制造业多年来的存货暂估实务是一致的。如果按照同事的解读,这段话对制造业的处理将是颠覆性的。

至于费用的暂估,22号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讨论。整个22号文除了在存货暂估这部分提及了未取得抵扣凭证的处理。那么照此类比,也会出现暂估费用的时候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情形。按照同事的理解,应该在暂估的时候按照全额计算,在取得发票的时候将暂估冲掉,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当期,那么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就是一个进项税金额。我们来看这么一个场景,假设一个公司全年的租赁费用1060万,不含税金额1000万,税金60万。如果该公司除了该项费用外的利润为1100万,如果对方开票了,当期利润100万,如果对方没有开票当期利润40万。也就是说,以后调节利润都不需要找任何理由了,直接年末前跟供应商谈好,控制好开票时间,做高做低利润随你便。这是跟权责发生制,会计分期等基本原则都是冲突的,也是和原先的常识相违背的。所以我觉得费用的暂估也是不含税金额,存货的暂估也是不含税金额。

最后,欢迎大家积极留言,来讨论这个存货暂估的那段红字的理解和费用暂估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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