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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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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91财税解答:
【问题】
关于非金融单位向非金融单位借款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业的贷款利息时,可以税前扣除。想请问的是,借出款项的单位应该开什么票据给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才能入账做利息支出呢?如果是当年借款,第二年付息,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即: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之间不通过银行借款(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税务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应按利息收入总额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收息方应向付息方开具发票,如无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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