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
奎屯做好贷款审计,顺利拿到银行贷款!
-
奎屯个人如何注册光伏公司流程
-
奎屯转让专利的主要问题和专利无偿转让的注意事项
-
奎屯“旧城改造”涉及到的契税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
奎屯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和费用
-
奎屯杭州代理记账:专业财税服务具备诸多优势
热门回答
奎屯一次性收取的租赁费如何税务处理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款项已收到且开具了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
91财税解答:
【问题】
我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款项已收到且开具了发票。请问我企业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
【解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贵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费,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贵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相关内容,欢迎咨询91记账税务平台在线客服:400-128-2286。
【51记账财税平台】提供代理记账、公司(工商)注册等专业财税服务,为您解答各种财税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