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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汇算清缴时发现跨期发票如何处理

来源:发票处理,清缴汇算,财税解答
发布时间:2019-10-09 17:20:19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91财税解答:   【问题】  在对某公司2009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08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08年12月的发票,2009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91财税解答:


【问题】

在对某公司2009年度进行汇算清缴时,发现一些2008年底的发票。比如有2008年12月的发票,2009年1月入的账。应如何处理?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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