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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税务总局[2018]2号: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财税解答,财税疑难解答,财税资讯
发布时间:2019-09-27 14:31:56
文章作者:91记账
摘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规定,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进一步明确,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 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并将原《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统一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分为A、B、C三类,A类发予外国高端人才,B类发予外国专业人才,C类发予其他普通外国人员。依据此项规定,持有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含试点版)的外国人,为财税〔2001〕39号文件第三条所规定的来华定居专家。因此,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指: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政策解读:

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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